根據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要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必須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此外,被保險人還需要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評鑑,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評估,以確定其無工作能力。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若被保險人具有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以下情形之一將被視為無工作能力,無需再進行評估: 1. 障礙類別及等級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無工作能力」。 2. 已經被宣告受監護,且目前尚未被撤銷監護。 3. 已經按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進行身心障礙鑑定,且在鑑定表的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一欄中,如果將題目勾選為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而且經排除不適用的題目後,符合領域一到六的生活情境能力類別的困難程度為重度、極重度或不能做,領域七的阻礙程度為有阻礙,領域八的能力類別協助程度為很多協助或完全協助的要求,那麼就可以視為無工作能力。 以上是根據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2條的內容進行釋義,參考資料包括該法規及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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