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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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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並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2. 2.本保險被保險人具有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免經前項評估: 一、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三、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Dh1生理健康」經評估為「差」;或就各「題目」欄勾選之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 (一)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下能力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 (二)領域七之影響或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要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必須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此外,被保險人還需要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評鑑,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評估,以確定其無工作能力。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若被保險人具有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以下情形之一將被視為無工作能力,無需再進行評估:   1. 障礙類別及等級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無工作能力」。   2. 已經被宣告受監護,且目前尚未被撤銷監護。   3. 已經按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進行身心障礙鑑定,且在鑑定表的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一欄中,如果將題目勾選為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而且經排除不適用的題目後,符合領域一到六的生活情境能力類別的困難程度為重度、極重度或不能做,領域七的阻礙程度為有阻礙,領域八的能力類別協助程度為很多協助或完全協助的要求,那麼就可以視為無工作能力。 以上是根據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2條的內容進行釋義,參考資料包括該法規及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名詞
  • 國民年金法3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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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 2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應符合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