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33 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須具備三項條件:傷病於本保險期間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且同時符合其他社會保險者僅得擇一。
Q · 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年金,到底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領?
三道門檻:保險期間發生、重度以上、無工作能力
依國民年金法第 33 條,請領身心障礙年金須同時跨過三道門檻:第一,傷病須在投保國民年金期間發生;第二,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第三,須經評估「無工作能力」。重度殘障不等於無工作能力,兩件事是分開審查。若同時符合勞保失能年金等其他社會保險,依第 2 項只能擇一請領。
很多人以為身心障礙手冊拿到了,國民年金就會自動匯進戶頭。不會。這條法律劃了三道門檻,你必須同時跨過三道,才能拿到身心障礙年金:第一,傷病發生在你投保國民年金的期間內(而不是投保前就已存在);第二,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輕度、中度都不算;第三,還要被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三道門檻每一道都會刷掉人。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道:你以為重度殘障就一定沒工作能力,但實務上有些重度身障者仍被評估為有部分工作能力,結果拿不到年金。而且如果你同時符合勞保、農保的身障給付,只能擇一,選錯了差額可能是幾十萬。
國民年金法第 33 條為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的核心請領要件條文,建立三項並列條件:保險期間內發生傷病、達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並設置請求權競合時的擇一請領原則,是 25-65 歲未參加勞保、農保、軍公教保等族群在重度失能時的法定生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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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國民年金是 25-65 歲無勞保、農保等身分者強制納保,勞保局會自動發繳款單。沒繳可能是帳單被忽略了,但身分上已經是被保險人。欠繳的保費要補繳才能請領給付(第 16 條),但本條第 1 項要求本保險期間發生傷病,只要投保身分成立(即使欠費)就算。內行人提示:先打電話到勞保局 0800-212-102 查詢投保狀態,欠費可分期補繳,別直接放棄。
不是主治醫師說了算,是勞保局的審查機制。實務上由合格醫院的專科醫師填寫「無工作能力評估表」,勞保局再依第 3 項授權的審定基準辦法審查。關鍵欄位是「是否能從事任何工作」而非「能否從事原工作」。內行人提示:請醫師在診斷書上具體描述功能受限範圍(如無法久坐、無法持物、無法溝通),比只寫病名或障礙等級有力十倍。
不能。本條第 2 項明定僅得擇一請領,這是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但你可以試算擇優:勞保失能年金看平均月投保薪資,國民年金有每月基本保障(第 34 條)。投保薪資低的族群選國民年金可能比較有利。內行人提示:決定前請勞保局同時試算兩邊金額,選好才送件,送錯了想改要走行政程序非常耗時。
依國民年金法第 33 條設立,針對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提供按月給付的生存保障,是未參加勞保族群的失能安全網。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國民年金審定基準辦法判定,標準與衛福部身心障礙證明的分級不同,不可互通使用。
經合格醫院依授權辦法評估為「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之狀態,由勞保局審查,重點在能否從事任何工作而非原職業。
指被保險人在國民年金保險法律關係存續中之期間,傷病須在此期間發生,投保前已存在的傷病不適用本條。
備齊重度身障診斷書、無工作能力評估表、身分證、存摺影本與申請書,向勞保局國民年金組送件,1-3 個月內核定。
依第 34 條,月給付 = 月投保金額 × 投保年資 × 1.3%,並設有每月基本保障下限(依年度公告約 4,872 元)。
於收到核定通知次日起 60 日內向勞保局提出爭議審議;不服爭議審議結果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請主治醫師在診斷書與無工作能力評估表上具體寫明功能受限範圍(如無法久坐、無法持物、無法溝通),比只寫障礙等級有力十倍。
勞保看平均投保薪資較高者有利;國民年金有基本保障下限,投保薪資低或無勞保族群選國年較有利。送件前必試算。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pension_disability | labor_insurance_disability | farmer_insurance_disability |
|---|---|---|---|
| 適用對象 | 25-65 歲未參加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之人 | 勞保被保險人 | 農保被保險人 |
| 計算基礎 | 投保年資 × 投保金額(18,282 元基準)× 1.3%,有基本保障下限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一次給付為主 |
| 基本保障 | 有最低保障(依年度公告) | 無最低保障 | 依等級給付 |
| 重複請領 | 與其他社會保險擇一 | 與國年擇一 | 與國年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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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二、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第一項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障礙種類、障礙項目、障礙狀態、治療期間等審定基準與請領身心障礙年金之應備書件等相關規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分款規定被保險人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條件。 二、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之原則,並避免爭議,爰於第二項規定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第三項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審定基準與請領身心障礙年金之應備書件等相關規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分款規定被保險人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條件。 二、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之原則,並避免爭議,爰於第二項規定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第三項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審定基準與請領身心障礙年金之應備書件等相關規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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