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領二個月月投保金額生育給付,雙胞胎以上比例增給,同一胎與勞保公保僅能擇一請領。
Q · 沒有工作只保國保,生小孩可以領錢嗎?
可以。一胎發二個月月投保金額約四萬元
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只要分娩或早產當下是國保被保險人,就可請領二個月月投保金額(目前約新台幣3萬9千多元,依年度調整)。雙胞胎四個月、三胞胎六個月以此類推。同時符合勞保或公教保資格時,同一胎只能擇一請領,應先比較金額再申請。請求權時效自分娩日起算五年。
生育給付這件事台灣有三套平行系統:勞保、公教保、國民年金。前兩套大家耳熟能詳,第三套幾乎沒人知道。但國保生育給付是專門為「不上班的媽媽」設計的,包括家管、自由工作者、照顧長輩無法就業的女性,以及短暫離職生產期間沒勞保的人。如果妳目前保國保、發生分娩或早產,可以一次領兩個月的月投保金額,目前大約是四萬元左右(依年度調整)。這不是政府恩賜的補助,是妳繳國保費時就已經在付的保險給付。很多媽媽從頭到尾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生完就過去了。還有一個關鍵:同一胎只能擇一請領,如果妳剛好也有短期勞保或公保眷屬保,要先比哪邊金額高。民國100年才增訂這條,104年才把1個月提高到2個月,所以妳媽媽那輩人真的不記得這件事很正常。
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為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規範,明定被保險人於分娩或早產時,可一次性領取二個月月投保金額之給付,並就多胞胎採比例增給、與其他社會保險擇一請領、分期繳費者已繳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半數等三項配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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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本條沒有任何「要有工作」的要求,只要妳是國保被保險人(亦即沒有加入勞保、公保、軍保且符合國保納保條件),發生分娩或早產就能領。家管是國保最典型的被保險人。很多媽媽以為老公是勞工自己就跟著有「眷屬保」可以領生育給付,實際上勞保眷屬給付只有死亡給付,生育給付只有本人保的才算。
依本條第1項第2款「比例增給」原則,雙胞胎領4個月、三胞胎領6個月,以此類推。實務上按「胎數乘以2個月」計算月投保金額給付。這是為數不多「越多子越划算」的社會保險項目,做試管嬰兒意外生雙胞胎的家庭記得一定要申請。
同一胎只能擇一請領(本條第2項)。一般來說勞保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國保按國保月投保金額計算,兩者基礎不同。勞保月投保薪資天花板較高,國保月投保金額全國統一較低,如果妳的勞保薪資較高,領勞保通常划算。但勞保要求加保滿280日以上,國保沒有這個門檻,剛退勞保加入國保的人可能反而只有國保這邊能領。
國民年金保險就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事故提供的一次性現金給付,二個月月投保金額,是無職媽媽唯一的制度性生育保障。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的計算基礎金額,全國統一、依年度調整,目前約一萬九千多元,跟勞保的「月投保薪資」概念不同。
雙胞胎以上採胎數乘以基準月數方式計算:雙胞胎4個月、三胞胎6個月、四胞胎8個月以此類推。
本條第2項及國民年金法第20條,避免同一事故重複領取造成保險財務不公與道德風險。
胎數 × 2個月 × 當年度月投保金額。以19,761元為例,1胎約39,522元、雙胞胎約79,044元。
備齊申請書、身分證、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本人存摺影本,向勞保局郵寄或臨櫃提出,五年內辦理。
免費。申請書勞保局官網下載,郵寄只需郵資;無需委任律師、無需手續費。
勞保局系統可直接查驗投保紀錄,申請人不需自行舉證;出生證明上的日期會與投保紀錄比對。
看薪資。勞保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天花板45,800)給60日,若薪資高於國保月投保金額則勞保多;若是基本工資勞工則接近。
| 比較面向 | labor_insurance | civil_servant_insurance | national_pension |
|---|---|---|---|
| 投保身分 | 在職勞工(須加保滿280日) | 公教人員 | 無其他社會保險身分者(家管、自由業、無業) |
| 給付月數(單胎) | 60日(約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2個月本俸 | 2個月月投保金額 |
| 計算基礎金額 | 天花板較高(依平均月投保薪資) | 依當月本俸 | 全國統一月投保金額(依年度調整) |
| 雙胞胎以上 | 比例增給 | 比例增給 | 比例增給(本條明定) |
| 請求權時效 | 5年 | 5年 | 5年(本法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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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提高至2個月。 二、第二項修正為:「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第一款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提高至2個月。 二、第二項修正為:「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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