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國民年金法32老年給付之合併發給

快速跳轉
  1. 1.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2. 2.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為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被保險人者,如已領取他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於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不得選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
  3. 3.第一項老年給付之合併發給、保險人間應負擔部分之撥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建立國保與勞保年資合計機制,向任一保險人申請即可,斷續工作者退休金不再吃虧。

Q · 勞保和國保的年資可以加起來算退休金嗎?

可以,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合計請領

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的年資可以合計請領老年給付。向任一保險人提出申請即可,承辦機關內部協調撥還。即使單邊年資不足請領年金門檻,合計後達標亦可請領老年年金。但已領取勞保老年年金者,國保部分不能選 A 式計算,只能用 B 式(連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

白話解讀

台灣人的職涯很少是單一軌道。你可能年輕時打工繳勞保,中間幾年失業或顧小孩繳國保,後來又回到職場繳勞保。每一段年資都是你的資產,但如果你不知道可以「併計」,這些資產就像散落在不同保險箱的硬幣,技術上屬於你,實際上你拿不出來。這條是連接國保和勞保的橋樑。它給你兩個特別設計:第一,不用分別跑兩個機關申請,向其中任一個提出,他們會內部協調並互相撥還;第二,也是關鍵,即使你兩邊的年資都不夠單獨請領老年年金,只要加起來夠了,就可以併計請領。這是為「斷斷續續工作」的台灣人打造的安全網。但有一個限制要知道:如果你已經先領了勞保老年年金,國保這邊就不能選優惠的A式計算,只能用B式。

法律定性

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符合兩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他保險應負擔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此條建立跨保險年資合計與單一窗口受理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以前繳勞保 8 年、國保繳了 5 年,加起來夠領年金嗎?

合計 13 年年資,可以向任一保險人申請併計請領。勞保現行規定需累計 15 年年資才能領年金,但國保沒有此限,透過本條併計後可以領到國保部分的老年年金。內行人提示:申請時附上雙邊投保紀錄,請承辦人用本條第 1 項或第 2 項分別試算,選金額高的方向處理。

Q2如果我先領了勞保一次金,國保還能領年金嗎?

能,但只能用 B 式計算(本條第 2 項但書連動第 30 條)。因為你已領過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被排除在 A 式優惠之外。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預期自己會活得久,勞保其實可以選年金不選一次金,這樣你國保這邊就能選 A 式,總報酬率高很多。

Q3申請國勞併計要跑兩個窗口嗎?

不用。本條第 1 項寫得很清楚: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即可。實務上因為國保和勞保都是勞保局承辦,同一個櫃檯就可以處理完,機關內部會自行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的部分。內行人提示:但申請書上一定要勾選「併計他險年資」,不勾的話承辦只會處理你當下申請的那套保險。

Q4勞保和國保的年資可以加起來算退休金嗎?

可以。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合計請領,向任一保險人申請即可。

Q5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是什麼?

規範國保與勞保老年給付的跨保險合計請領機制,是斷續職涯者退休保障的核心條文。

Q6什麼叫年資合計請領?

兩個不同保險的投保期間相加,作為請領老年給付年資門檻認定的基礎。

Q7勞國保併計跟通算制度差在哪?

本條是國保專屬合計規定,日韓的「年金通算」涵蓋更多制度(含公務員年金)。

Q8勞國保併計怎麼申請?

盤點雙邊年資 → 試算 → 任一窗口申請 → 勾選「併計他險年資」 → 等待內部撥還。

Q9勞國保併計金額怎麼算?

勞保部分依勞保條例第 58-1 條、國保部分依本法第 30 條 A 式或 B 式,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

Q10勞國保併計要附什麼文件?

身分證、戶籍謄本、雙邊投保紀錄、存摺影本,向勞保局任一窗口辦理。

Q11怎麼確認自己適用 A 式還是 B 式?

如果你已領取勞保老年年金,依本條第 2 項但書只能用 B 式;未領則可選 A 式優惠。

Q12勞國保併計 vs 單獨請領哪個有利?

單邊年資不足時併計才能領年金,已達門檻時要試算哪個金額高再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itle
勞國保併計請領 vs 單獨請領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民年金法 第 5 条 + 厚生年金保険法(被用者年金一元化+年金通算制度)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17조 + 공무원연금-국민연금 연계법(2009 年制定,跨制度年資合算)
中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 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暫行辦法(2014)
德國SGB VI §§ 51-52(Versicherungszeiten Anrechnung,期間合算規則)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 161-22 + Décret coordination inter-régimes(跨制度退休金協調)
美國Social Security Act Title II + Windfall Elimination Provision(非保障覆蓋年資的減額調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960720 制定)

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被保險人者,如已領取他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於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不得選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合併發給、保險人間應負擔部分之撥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方便民眾申領老年給付,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與本保險老年給付時,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   二、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另明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被保險人,如已領取他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於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時,不得選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給付方式。   三、第三項授權由本保險及他保險之主管機關會同訂定相關辦法。

(0970718 修正)

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為第七條第三款之被保險人者,如已領取他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於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不得選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合併發給、保險人間應負擔部分之撥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七條已將原第二項刪除,並將原第一項第二款後段移列為第三款及增訂但書規定,考量原第二款前段規定並無適用餘地,爰配合酌修第二項所引條款。

(1000613 修正)

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為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被保險人者,如已領取他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於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不得選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合併發給、保險人間應負擔部分之撥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720 制定)

一、為方便民眾申領老年給付,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與本保險老年給付時,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   二、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另明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被保險人,如已領取他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於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時,不得選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給付方式。   三、第三項授權由本保險及他保險之主管機關會同訂定相關辦法。

(0970718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七條已將原第二項刪除,並將原第一項第二款後段移列為第三款及增訂但書規定,考量原第二款前段規定並無適用餘地,爰配合酌修第二項所引條款。

(10006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年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