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30條規定老年年金兩種算法擇優計給,但欠繳、領社福津貼或已領他社保老年給付者,強制用第二款公式。
Q · 六十五歲申辦老年年金,每月實際領多少?
兩公式擇優,但你不一定能選第一款
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老年年金有兩種算法擇優計給:第一款為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再加新臺幣三千元;第二款為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但若你曾欠繳保費(並列入年資排除)、正在領社福津貼、或已領過勞保以外的公教保險、軍人保險老年給付,會被強制套用第二款,失去那三千元基底。公教軍人退休者雖可用第一款,三千元卻會按月累計抵扣原領一次給付總額,抵完才是真正新增現金。
六十五歲那天,你去勞保局辦老年年金。承辦員拿出計算單,告訴你每月可領的金額。系統會從兩種算法中幫你挑比較高的(擇優計給)。但你可能根本沒資格用那個「比較高」的算法。如果你已經領過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公教保險、軍保)、正在領社福津貼、或有欠繳保費的紀錄,你會被強制套用第二種算法,完全失去第一款每月加三千的保障。對公教、軍人退休的人,這條還有個特別版本:只要你是因為離開原體系才加入國民年金的,你還是能用第一款,但那三千元會按月累計抵扣你原本領過的退伍給付或養老給付總額,抵完才是真正新拿到的錢。退休規劃的那張 Excel 表,要是沒把這層抵扣算進去,整個模型都是錯的。
國民年金法第30條為老年年金給付的核心計算條款,建立「擇優計給」制度:第一款公式(0.65%加三千元基底)對短年資者最有利、第二款公式(1.3%無基底)對長年資者較有利。同時設有四類排除事由(欠繳、社福津貼、其他社保老年給付,公教軍保走抵扣例外),決定被保險人能否使用第一款。屬於老年經濟安全制度的最終計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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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前提是你會活到六十五歲以上。國民年金是你這輩子最低的退休保障,就算只繳一年,以後每月還能領方法一公式算出的金額加三千。這三千是政府補的,不是你自己繳出來的。保費繳得越久、月投保金額越高,老年領得越多。完全不繳的話連這條都沒得用。
會,但有範圍限制。依第三項,如果發生事故前一年內有欠繳後來才補繳的,前三個月老年年金會被強制用第二款計算。過了這三個月就恢復擇優計給。如果你快六十五歲才想到要補繳,想辦法讓補繳時點距離你六十五歲生日超過一年,就完全不受影響。
可以,但有條件。依第二項但書第二目,你可以用第一款擇優計給,但加三千元的部分會從你滿六十五歲當月開始按月累計抵扣你原本領的退伍或養老給付總額。假設你軍保領了一百萬,每月抵三千,要抵約三百三十三個月才抵完。抵完之後那三千才是真正新拿的現金。規劃退休現金流時千萬別把那三千當立即收入。
兩公式擇優:第一款月投保金額×年資×0.65%+3000元;第二款月投保金額×年資×1.3%。系統幫你挑較高者,但要先過資格門檻。
同時存在多種給付計算方式時,由社會保險主管機關依法定公式擇對被保險人最有利者發給之制度設計,本條兩公式即典型應用。
採法定統一額度(非依個人實際所得),目前約 19,761 元附近,每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與勞保依個人薪資投保不同。
四類情況:欠繳列入年資排除、領取相關社福津貼、已領他社保老年給付(公教/軍保走抵扣例外,僅領勞保完全不受影響)。
備妥身分證、存摺影本、印章至勞保局櫃台或郵寄申請,主動要求兩公式試算對照表,並書面確認被適用款別。
65歲前半年調閱繳費紀錄,如有欠繳立即補繳並讓補繳時點距離65歲生日超過一年,可完全避開降檔三個月限制。
公教/軍保退休者領國民年金,每月三千元從原領一次給付總額累計抵扣。例:軍保領100萬,要抵約333個月才完。
零成本。本人申請免規費,請領郵寄申請書勞保局免費提供。如不服核定,提出審議申請亦免費。
兩者獨立並行可分別領。勞保依個人實際所得投保金額較高、給付計算斜率高;國民年金為基本保障性質,金額較低但人人可領。
| 比較面向 | first_clause | second_clause |
|---|---|---|
| 計算公式 | 月投保金額 × 年資 × 0.65% + 3,000 元 | 月投保金額 × 年資 × 1.3% |
| 對短年資者 | 有利(有 3000 元基底保障) | 不利(年資短直接金額低) |
| 對長年資者 | 次優(年資越長 1.3% 累積金額終超第一款) | 有利(年資越長越占優) |
| 排除事由限制 | 四類排除:欠繳/社福津貼/領其他社保老年給付/公教軍保 | 無條件適用,強制套用降檔者只能用此款 |
| 三千元差額負擔者 |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負擔 | — |
| 公教軍保退休者 | 得選但 3000 元抵扣原領給付總額 | 得選且無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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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四、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數額與第二款計算所得數額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併入本條之保險年資計算。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四、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數額與第二款計算所得數額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併入本條之保險年資計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七條已將原第二項刪除,並將原第一項第二款後段移列為第三款及增訂但書規定,爰配合酌修第二項第四款所引條款。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三、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給付總額。 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其依法得領取之前三個月老年年金給付,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數額與第二款計算所得數額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併入本條之保險年資計算。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七條已將原第二項刪除,並將原第一項第二款後段移列為第三款及增訂但書規定,爰配合酌修第二項第四款所引條款。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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