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7 條規定,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設有戶籍且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國民,強制納入國民年金為被保險人。
Q · 沒工作、沒上班,為什麼會收到國民年金繳費單?
因為你年滿 25 歲又沒其他社會保險,國保強制納你
依國民年金法第 7 條,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軍公教保、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的國民,就是國民年金的強制被保險人。不是你申請的,是國家自動納保,保費按月累計,欠繳會被加徵利息。家庭主婦、待業者、考生、離職空窗期的人最常落入這一條。
如果你是 25 到 65 歲的台灣人,沒在上班、沒當兵、沒當老師公務員、也沒當農民,你知道自己身上其實掛著一個保險嗎?它不是你主動申請的,是國家自動幫你加的,叫國民年金。你不繳,政府會一直寄單子給你,欠久了還會加徵利息。很多家庭主婦、剛退伍還沒找到工作的年輕人、失業空窗期的上班族,都是這條的強制被保險人。這條的核心邏輯是:政府不允許任何一個國民在老年時經濟安全完全沒著落,所以用強制性的方式把你兜進社會保險網。知道自己的身分,你才能決定是主動繳費累積年資,還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補助,或是搞清楚怎麼跟勞保轉換。
國民年金法第 7 條規範國民年金的強制納保資格,將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設有戶籍且未被其他相關社會保險(勞保、軍公教保、農保)覆蓋的國民,自動納入國民年金為被保險人,屬於社會安全網的兜底性強制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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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一款規定,年滿 25 歲、在國內有戶籍、沒參加其他相關社會保險(勞保、公保、軍保、農保)的國民都是強制被保險人。家庭主婦沒有自己的勞保,當然落入國保範圍。內行人提示:家戶所得低於一定標準可申請保費補助,最高可由政府全額負擔,等於不用自己繳但年資照算。
可以。第二、三款但書明定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和金額不列入 15 年、50 萬元計算,立法者刻意留後路讓領過勞保的人再累積國保年資。內行人提示:勞保年資不夠的人特別受惠,可繼續加國保累積老年年金。
只要戶籍還在台灣就會。國保以戶籍為強制投保基礎,要停止加保唯一合法方法是辦理戶籍遷出。內行人提示:很多留學生忘了這點,數年後回國發現欠費加滯納金破十萬,出國前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最乾淨。
對未被其他社會保險覆蓋的國民強制納保的兜底性社會保險,提供老年、身障、遺屬給付。
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有戶籍、沒參加勞保軍公教保農保的國民。
指勞保、軍公教保、農保等與國保互斥的社會保險,有任一覆蓋就排除國保強制納保。
勞保是受僱者的職域保險、雇主分攤保費;國保是無其他保險者的兜底保險、自負比例較高。
確認符合第 7 條納保身分 → 評估全額繳/申請補助 → 勞保國保切換時主動申報 → 留存繳費證明。
依月投保金額×費率計算,一般身分被保險人自負約 60%、政府負擔約 40%。
可以。依第 12 條所得分級,低收入戶等可獲較高比例補助,部分情形政府全額負擔。
提供勞保、公保、軍保、農保投保證明向勞保局申報,即排除國保強制納保。
勞保給付項目多、雇主分攤保費;國保是無勞保者的最後一張網,兩者非二選一而是互補。
| 項目 | 國民年金 | 勞保 |
|---|---|---|
| 適用對象 | 無其他社會保險的 25–65 歲國民 | 受僱勞工、職業工會會員 |
| 是否強制 | 符合第 7 條即強制納保 | 受僱於 5 人以上強制投保 |
| 保費負擔 | 被保險人 60%、政府 40%(一般身分) | 勞工 20%、雇主 70%、政府 10% |
| 加保時機 | 無勞保時自動接手 | 到職日起由雇主加保 |
| 主要給付 | 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喪葬給付 | 老年、傷病、失能、死亡、生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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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時年滿十五歲,且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但年滿六十五歲前,不再從事農業工作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應參加本保險者,於符合加保資格前一日,其農民健康保險逕予退保。
立法理由一、本保險目的在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爰於第一項規定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各款情形之一之未滿六十五歲國民,皆應強制納保。 (一)第一款為一般原則性規定。 (二)為配合勞保年金化後勞保年資需達十五年才可領取年金,爰參照世界各國制度過渡期之慣例,於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及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而符合一定資格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三)第三款規定年滿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且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農民均改參加本保險。 二、為避免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同性質之各種社會保險不應允許重複參加。有鑑於現行農保雖屬於我國現行職域保險之一環,惟並無老年給付制度,相關保障並不如本保險完善,為兼顧農民之權益及秉持本保險與農保不重複參加之原則,爰於第二項規定應參加本保險之農民,其農保逕予退保,期能使農保形成封閉式保險,並能自然落日。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因為農民已不納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爰將原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有關農民強制退出農民健康保險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規定刪除。 二、依據九十五年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之共識意見,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化應同步推動,惟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能與國民年金法同步完成立法,為順利銜接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爰於原第二款後段增訂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可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之但書規定,並移列為第三款。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保險目的在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爰於第一項規定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各款情形之一之未滿六十五歲國民,皆應強制納保。 (一)第一款為一般原則性規定。 (二)為配合勞保年金化後勞保年資需達十五年才可領取年金,爰參照世界各國制度過渡期之慣例,於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及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而符合一定資格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三)第三款規定年滿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且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農民均改參加本保險。 二、為避免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同性質之各種社會保險不應允許重複參加。有鑑於現行農保雖屬於我國現行職域保險之一環,惟並無老年給付制度,相關保障並不如本保險完善,為兼顧農民之權益及秉持本保險與農保不重複參加之原則,爰於第二項規定應參加本保險之農民,其農保逕予退保,期能使農保形成封閉式保險,並能自然落日。
一、因為農民已不納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爰將原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有關農民強制退出農民健康保險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規定刪除。 二、依據九十五年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之共識意見,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化應同步推動,惟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能與國民年金法同步完成立法,為順利銜接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爰於原第二款後段增訂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可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之但書規定,並移列為第三款。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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