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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6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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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二、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三、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四、保險年資: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其未滿一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率計算;其未滿全月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日數按每月三十日比率計算。 五、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時,為合於請領給付資格者。 六、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6 條定義六款用詞,其中「拘禁」涵蓋服刑、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但排除假釋與保外就醫,直接決定國保停繳資格。

Q · 家人入獄或勒戒,國民年金保費還要繳嗎?

符合拘禁可停繳,但假釋、保外就醫不算拘禁仍要繳

依國民年金法第 6 條第 6 款,受拘留、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在特定處所執行中,人身自由受限期間可停止投保、不繳保費。但但書明確排除假釋中、保外就醫、保護管束及僅受通緝尚未到案者,這些情形仍須繳費。實務上停保以申請到達保險局之日為準,拖延辦理該月保費仍會被追繳。

白話解讀

你以為「名詞解釋」是法條裡最無聊的部分?錯。國民年金法第 6 條其實是一張身分檢查表,決定了你跟這個保險的關係。舉個例子:你先生入獄服刑,你打算停繳他的國保保費,結果被保險局追繳,因為他只是假釋或保外就醫,法律上不算「拘禁」。又例如你當了三年農民參加農保,又去工廠上了幾年班參加勞保,這些年資在請領國民年金時怎麼算?答案藏在「保險年資」的定義裡:繳幾個月算幾個月,一天都不浪費。這條條文不是學術定義,是你跟政府錢袋之間的翻譯機,翻錯一個字,可能影響幾十萬元的給付。

法律定性

國民年金法第 6 條為全法用詞定義條款,逐款界定相關社會保險(公教保、勞保、軍保、農保)、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社會福利津貼、保險年資、受益人及拘禁之範圍,是判斷國保強制納保資格、保費停繳與年資計算的基準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先生在監所裡,國保保費還要繳嗎?

要看狀態。判刑服刑、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符合第6款拘禁,可停止投保不繳費;但假釋、保外就醫、保護管束、通緝尚未到案,但書明確排除,仍要繳。裁定書到手第一時間影印寄保險局辦停保,停保日以申請到達日為準。

Q2我之前參加勞保10年、公保5年,加起來算15年嗎?

第4款的保險年資指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的期間,勞保、公保年資在各自保險法計算,不自動併入國保。但依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請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時可請求年資合計計算是否達15年門檻。換工作時記得辦理勞保退保,空窗期自動落入國保,年資不會斷。

Q3國民年金法第6條在規定什麼?

界定相關社會保險、保險年資、社會福利津貼、受益人與拘禁等用詞,是國保資格與保費判斷的基準條文。

Q4國民年金的「拘禁」包含哪些情形?

拘留、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執行中人身自由受剝奪者;但假釋、保外就醫、保護管束、僅通緝者除外。

Q5什麼是保險年資、怎麼算?

依法繳納保險費的合計期間,未滿一年按月比率、未滿全月按每月三十日比率計算。

Q6「相關社會保險」是指哪些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四種。

Q7家人被觀察勒戒,國保保費怎麼停繳?

持觀察勒戒裁定書影本向勞保局申請停保,敘明屬第6款拘禁,停保日以申請到達日為準。

Q8保險年資不滿一年怎麼計算?

依實際繳費月數按比率計,未滿全月再按每月三十日比率折算,繳幾天算幾天。

Q9假釋出獄後國保保費要補繳嗎?

假釋不算拘禁,期間本應繳費,未繳會被追繳,建議出獄即確認繳費狀態。

Q10跨勞保、農保換工作,年資怎麼接?

各保險年資各自計算,空窗期落入國保按日累積,請領老年給付時可請求合併計算。

Q11拘禁 vs 保護管束差在哪?

拘禁人身自由受剝奪可申請停繳;保護管束未受剝奪,但書明文排除,仍須繳費。

Q12假釋中 vs 服刑中,國保繳費義務差在哪?

服刑屬拘禁可停繳;假釋但書排除,仍須繳。差別在人身自由是否仍受剝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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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是(屬拘禁)可停繳
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執行中是(屬拘禁)可停繳
假釋中否(但書排除)仍須繳
保外就醫否(但書排除)仍須繳
保護管束否(但書排除)仍須繳
僅受通緝尚未到案否(但書排除)仍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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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是(屬拘禁)
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執行中
是(屬拘禁)
假釋中
否(但書排除)
保外就醫
否(但書排除)
保護管束
否(但書排除)
僅受通緝尚未到案
否(但書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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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可停繳
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執行中
可停繳
假釋中
仍須繳
保外就醫
仍須繳
保護管束
仍須繳
僅受通緝尚未到案
仍須繳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60720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及軍人保險。   二、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三、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四、保險年資: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其未滿一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   五、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時,為合於請領給付資格者。   六、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被保險人主要為未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之國民,各項規定中常引用各項保險、給付或津貼等規定,為避免文字繁複,爰整理現行各項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津貼等相關用詞,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明確定義之。   二、本法所稱保險年資及受益人,攸關被保險人保險給付之計算,爰於第四款及第五款予以定義。其中第四款之保險年資,以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保險費係按全月計算,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之部分,亦應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   三、第六款明確界定拘禁之範圍,以避免適用疑義。其中但書規定係參照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九二○○一五四五一號函示內容定之。

(0970718 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二、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三、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四、保險年資: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其未滿一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   五、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時,為合於請領給付資格者。   六、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立法理由為反應農民意見,保障其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及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既有權益,不再將農民納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爰將農民健康保險納入第一款相關社會保險定義範圍之內。

(1000613 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二、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三、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四、保險年資: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其未滿一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率計算;其未滿全月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日數按每月三十日比率計算。   五、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時,為合於請領給付資格者。   六、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立法理由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將本保險保險費由按月計收修正為按日計收,有關保險年資亦應按比率以日計算,以兼顧權利義務對等與基金財務健全,爰修正第四款保險年資定義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受益人名詞
  • 拘禁名詞
  • 拘留名詞
  • 觀察勒戒名詞
  • 強制戒治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宣告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通緝名詞
  • 假釋名詞
(0960720 制定)

一、本法之被保險人主要為未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之國民,各項規定中常引用各項保險、給付或津貼等規定,為避免文字繁複,爰整理現行各項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津貼等相關用詞,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明確定義之。   二、本法所稱保險年資及受益人,攸關被保險人保險給付之計算,爰於第四款及第五款予以定義。其中第四款之保險年資,以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保險費係按全月計算,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之部分,亦應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   三、第六款明確界定拘禁之範圍,以避免適用疑義。其中但書規定係參照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九二○○一五四五一號函示內容定之。

(0970718 修正)

為反應農民意見,保障其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及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既有權益,不再將農民納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爰將農民健康保險納入第一款相關社會保險定義範圍之內。

(1000613 修正)

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將本保險保險費由按月計收修正為按日計收,有關保險年資亦應按比率以日計算,以兼顧權利義務對等與基金財務健全,爰修正第四款保險年資定義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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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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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第 6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年金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