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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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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5 條
(監理及審議爭議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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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機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以
合議制
方式監理之。
被保險人及
受益人
對保險人所為之
核定
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
起訴
訴願
及
行政訴訟
。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審議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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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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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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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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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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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29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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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喪葬給付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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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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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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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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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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