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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477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係規範何人應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農會法第 12 條以下條文及「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則係規範何人得加入農會為會員。如於「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增列「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作為加入農會會員之資格限制,有逾越農會法第 12 條第 2 項授權範圍,亦有不當聯結之虞

主旨

關於內政部函報為解決已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復以農會會員資格再參加農保致獲社會保險重複保障之不公平現象,請鑒核乙案,本部研提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依 鈞院 97 年 12 月 17 日院臺內議字第 0970058792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農會法第 12 條以下條文及「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係規範何人得加入農會為會員,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則係規範何人應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二者之立法目的不同,資格規定亦不一致,合先陳明。

三、查農會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加入農會會員之「積極資格」,同法第 16 條則規定加入農會會員之「消極資格」,僅於同法第 12 條第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另訂辦法加以規範,該辦法僅應對於農會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自耕農」、「佃農」、「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及「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應如何認定加以規範,是以內政部所提方案 1,擬修正現行「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增列「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作為加入農會會員之資格限制,有逾越上開農會法第 12 條第 2 項授權範圍之虞。

四、再查農會法第 1 條規定,農會係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同法第 4 條規定農會之任務包括「調解農事糾紛」、「會員金融事業」、「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等。準此,農會設立之目的,係為農民服務;加入農會為會員,即得享受農會提供之服務,與是否參加社會保險並無直接關聯性。內政部所提方案 1 擬修正現行「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增列「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作為加入農會會員之資格限制,有不當聯結之虞。

五、又查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8 日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1 項第 3 款原係規定,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在本法施行時年滿 15 歲,且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滿 65 歲前,不再從事農業工作者,則不得再依該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原係將農民健康保險併入國民年金,惟中華民國97 年 8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該法第 7 條,已將上開規定刪除,始造成本案重複參加社會保險之問題,如依內政部所提方案 2 擬修正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法,是否會造成政策反覆之質疑?亦不無疑義,惟係屬政策決定問題,宜由內政部本於權責整體通盤考量。

正本

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477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係規範何人應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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