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保險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四、利息及罰鍰收入。
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收入。
國民年金法 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 45–49共 5 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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