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 46 條(辦理保險所需經費負擔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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