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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47 條(辦理保險之財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除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基本保證年金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依序由下列來源籌措支應;其有結餘時,應作為以後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 一、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 二、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其實施範圍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 依前項規定籌措之公益彩券盈餘及營業稅,由本基金以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款項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直接撥入辦理,並作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款項融通之用。
  3.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如依第一項規定籌措財源因應後,仍有不足,亦無法由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支應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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