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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48 條(保險基金之管理及其運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3.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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