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 45 條(保險基金之設置及其來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保險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四、利息及罰鍰收入。 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收入。
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保險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四、利息及罰鍰收入。 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