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 44 條(停止發給遺屬年金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 二、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五、失蹤。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 二、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五、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