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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3. 保險人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由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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