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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15 條(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2.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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