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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14 條(未依規定繳納之利息計算及計收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前二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2.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其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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