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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13-1 條(保險費之繳納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份保險費,由保險人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繳納,不受前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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