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34 條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 19,761×1.3%×年資,低於 4,000 元補足至 4,000。
Q · 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年金每月可以領多少錢?
月投保金額×1.3%×年資,低於 4,000 補足
依國民年金法第 34 條,身心障礙年金 = 月投保金額(113 年為 19,761 元)× 1.3% × 投保年資。若計算結果低於 4,000 元,原則補足至 4,000 元基本保障,領至死亡為止。但若有欠繳保費期間(不計入年資)、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事故前一年欠費經書面催繳才補繳者前三個月,皆不適用基本保障。勞保年資得併計,由勞保局撥還相應金額。
通過 33 條三道門檻之後,你以為就能安心領錢了。這條告訴你:能領多少、會不會被砍、什麼時候會出事。核心公式只有一行:月投保金額 × 1.3% × 投保年資。聽起來簡單,但魔鬼在細節裡。1.3% 的乘數意味著你繳滿 10 年也才 13%,保費繳得越久領得越多,跟你一次性受傷的嚴重程度無關。為了保護繳費年資不長的人,法律設了一個「基本保障 4,000 元」的地板:算出來低於 4,000 就補到 4,000。但這個地板有陷阱,兩個陷阱:一是欠繳保費的年資不能算,二是在出事前一年欠費且被催繳才補繳的,前三個月不能領基本保障,只能拿你自己公式算出來的金額(可能是幾百塊)。這就是為什麼欠繳國民年金不只是違約金的問題,是會在你最需要錢的時候突然少掉幾萬塊。
國民年金法第 34 條規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核心計算公式與基本保障機制:採「月投保金額 × 1.3% × 保險年資」計算,並設新臺幣 4,000 元基本保障底線;同時規定欠繳年資排除、社會福利津貼排除、事故前一年催繳補繳前三個月排除等三項基本保障例外,及勞保年資合併計算機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國民年金的月投保金額是全國一致的法定金額,113 年為 19,761 元,每年隨物價調整。它跟你的實際收入無關(國民年金對象本來就是沒在上班的人)。這跟勞保用實際薪資級距完全不同。所以你跟鄰居繳一樣的保費、領一樣金額的年金,差別只在年資長短。內行人提示:政府每年公告調整時會同步拉高月投保金額,已在領年金的人也會跟著調整,不用重新申請。
看欠費發生在什麼時候。如果這 3 年欠費是「事故前一年內」才發生、且被勞保局書面催繳後才補的,第 3 項規定前三個月不能領 4,000 基本保障,只能領公式算出的金額(可能幾百元)。如果欠費是更早之前、已繳清,只是那段年資不計入。內行人提示:收到勞保局書面催繳當下就是生死線,馬上繳清能保住基本保障資格,拖到下個月就可能失效(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可以。第 5 項明文規定勞保年資可以併計到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的年資計算。例如你勞保 10 年 + 國民年金 5 年 = 合計 15 年,按 1.3% 計算。而且所需金額由勞保局撥還,你完全不用額外負擔。內行人提示:申請時要主動提出合併計算申請,提供勞保投保明細,勞保局不會自動幫你合併。這一步可能讓你給付金額提高 30% 以上。
月投保金額(113 年 19,761)× 1.3% × 投保年資,按月給付至死亡。低於 4,000 元原則補足,但有三種排除條件。
為保護低年資者所設的給付下限:公式算出來低於 4,000 時補足至 4,000,領至死亡。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國民年金法定統一保險費基數,113 年為 19,761 元,跟個人薪資無關,每年隨物價指數調整。
依第 5 項,被保險人具勞保年資者可併入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年資計算,所需金額由勞保局撥還,本人不用負擔。
確認符合第 33 條資格 → 申請投保年資明細 → 備重度失能鑑定書 → 向勞保局送件 → 60 日內可申請審議。
19,761 × 1.3% × 8 = 2,055 元/月,低於 4,000,原則補至 4,000 元(除非欠費、領社福津貼等例外)。
看欠費期年資對應之差額:補繳成本 vs 該年資帶入給付金額;事故前一年欠費被催繳者立刻繳清,避免前三個月領不到基本保障。
申請時主動提合併計算申請,附勞保投保明細。勞保局不會自動合併,要當事人開口要。
國民年金按月發給至死亡(含 4,000 保障),勞保有一次金與年金選項。同事故可擇優,但不得重複領取。
| scenario | monthly_amount | basic_protection | note |
|---|---|---|---|
| 正常繳費 8 年 | 19,761 × 1.3% × 8 = 2,055 元 | 補至 4,000 元 | 完整領取基本保障 |
| 欠費 5 年,剩 3 年繳費 | 19,761 × 1.3% × 3 = 771 元 | 補至 4,000 元(如非事故前一年欠費) | 欠費期年資作廢 |
| 事故前一年欠費,催繳後補 | 公式金額 | 前 3 個月不適用,第 4 個月起補至 4,000 | 第 3 項殺手條款 |
| 勞保 10 年 + 國民年金 5 年 | 19,761 × 1.3% × 15 = 3,854 元 | 補至 4,000 元 | 第 5 項合併計算 |
| 領取老農津貼者 | 公式金額(可能幾百至兩千) | 不適用 4,000 基本保障 | 第 2 項第 2 款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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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依其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如低於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元,且無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至死亡為止: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依前項規定請領基本保障者,其依第一項計算所得數額與基本保障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被保險人具有勞工保險年資者,得於第一項之保險年資予以併計;其所需金額,由勞工保險保險人撥還。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依其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如低於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元,且無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至死亡為止: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其依法得領取之前三個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僅得按第一項規定計算發給,不適用前項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元之規定。 依第二項規定請領基本保障者,其依第一項計算所得數額與基本保障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被保險人具有勞工保險年資者,得於第一項之保險年資予以併計;其所需金額,由勞工保險保險人撥還。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被保險人於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因一時疏忽未繳納保費或延遲繳納保費,將使其所請領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僅得依第一項公式計給,終身不得依第二項享有至少新臺幣四千元之基本保障,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本法保障被保險人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情事時享有基本經濟生活之意旨。故為增加民眾繳費意願、維持基金財務運作,並使身心障礙民眾得以獲致適足之基本生活保障,針對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內所欠之保險費及利息,經保險人書面催繳逾期始為繳納者,規定其前三個月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不得享有新臺幣四千元之基本保障,自第四個月起方得享有新臺幣四千元之基本保障,爰將原條文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列修正為第三項,原條文第二項第三款則移列為第二項第二款,以維護民眾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保險事故後仍得享有適足生活保障。 三、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五項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被保險人於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因一時疏忽未繳納保費或延遲繳納保費,將使其所請領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僅得依第一項公式計給,終身不得依第二項享有至少新臺幣四千元之基本保障,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本法保障被保險人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情事時享有基本經濟生活之意旨。故為增加民眾繳費意願、維持基金財務運作,並使身心障礙民眾得以獲致適足之基本生活保障,針對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內所欠之保險費及利息,經保險人書面催繳逾期始為繳納者,規定其前三個月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不得享有新臺幣四千元之基本保障,自第四個月起方得享有新臺幣四千元之基本保障,爰將原條文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列修正為第三項,原條文第二項第三款則移列為第二項第二款,以維護民眾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保險事故後仍得享有適足生活保障。 三、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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