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35 條提供投保前已重度身障者每月四千元基本保證年金,須符合居住日數與排除條件。
Q · 投保國民年金前就已經重度身障,還有任何給付可以領嗎?
有。國民年金法 35 條月領 4,000 元
依國民年金法第 35 條,投保前已符合第 33 條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於請領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天,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無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排除事由者,得請領每月新臺幣四千元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領取期間不得再請領第 33 條身心障礙年金,但年滿 65 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很多人第一次看到國民年金會有個疑問:如果我「在投保之前」就已經是重度身障,是不是這輩子就跟年金無緣了?33 條明明白白說要「本保險期間」遭受傷病才能領身心障礙年金,聽起來確實無解。這條就是那個例外通道。立法者理解到:有些人是先天障礙、有些是年輕時就受傷、有些是其他保險都失效後才投保國民年金,讓這些人終身拿不到任何保障太殘酷。於是開了一扇小門叫「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四千元,條件是你要先符合 33 條的重度身障標準、過去三年每年在國內住滿 183 天、沒有領其他保險的身障給付、沒有欠費問題。但有個重要代價:領了這個,就不能再領本法的身心障礙年金。這是「擇一」不是「加碼」,等於你用本來可能更高的未來給付換來一個確定的每月四千。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為國民年金法第 35 條規範之社會福利給付,發給對象為投保前已達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被保險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定額。其設立目的為填補保險對價原則漏接的弱勢族群,採與其他社會保險身障給付擇一請領之機制,年滿 65 歲時得轉換為老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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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條就是為她這種情況設計的。重點在於:1) 重度以上身障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先天障礙有診斷證明一般沒問題) 2) 前三年每年居住國內 183 天以上 3) 沒有領其他社會保險的身障給付 4) 沒有欠繳國民年金保費。符合就能領每月四千元。內行人提示:她 65 歲時可以改領老年年金,不會卡在四千塊一輩子,這一點很多家屬不知道(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符合第 33 條的前提是身障發生在「本保險期間」,你車禍在投保前發生就不走 33 條。但走這條(第 35 條)是可以的:只要你符合重度身障、前三年居住日數達標、沒領其他社會保險身障給付、沒欠費,就能申請每月四千元基本保證年金。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車禍當時有勞保,也許當時就能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但勞保一次金領過後,可能會影響本條的「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身障給付」要件,申請前要確認清楚。
為投保前就已重度身障者開設的補位年金,每月四千元定額,是社會保險對價原則之外為弱勢群體留的一扇門。
前者(35 條)是投保前已身障的福利津貼、定額四千元;後者(33 條)是投保期間發生傷病的保險給付、按年資計算。擇一不可併領。
依衛福部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標準達重度或極重度,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先天障礙、嚴重智能障礙、植物人等屬此範圍。
以申請前三年為認定區間,每一年都要居住國內超過 183 天。住院期間視為國內居住,出國長住會中斷計算。
備齊重度身障診斷書 + 居住 183 天證明(出入境紀錄、健保就醫紀錄、住院紀錄)→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提出申請 → 30-60 日內審查。
每月新臺幣四千元定額,不隨年資增加(這是本條最大特徵:不問繳費期間)。65 歲後改領老年年金時才會重新計算。
申請完全免費。診斷書工本費約 100-500 元、出入境紀錄申請 250 元。從備齊資料到核付約 30-60 個工作天。
用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紀錄為主證據,搭配健保署就醫紀錄、稅務機關所得申報、水電帳單、住院紀錄組合佐證。多重佐證能大幅提升審查通過率。
看身障發生時點。投保前發生 → 35 條(定額四千);投保期間發生 → 33 條(按年資,年資少於 7.95 年時可能比 35 條低,但有最低保障)。不能擇優。
兩者並行可同時領(不是擇一)。身權法 71 條為地方政府辦理的中低收入身障補助,依收入分級給付;35 條為國庫支應的定額年金。家戶條件符合可兩者皆領。
| 比較面向 | article_35 | article_33 |
|---|---|---|
| 給付性質 | 福利津貼定額 | 保險給付按年資 |
| 身障發生時點 | 投保前已存在 | 投保期間內發生 |
| 金額 | 每月固定 4,000 元 | 月投保金額 × 1.3% × 年資(保證最低 5,065 元) |
| 居住國內 183 天要求 | 前三年每年皆需符合 | 無此要求 |
| 年金擇一限制 | 領了不能再請領 33 條身障年金 | 與 35 條擇一 |
| 65 歲後 | 可改領老年年金 | 可改領老年年金 |
| 經費來源 | 國庫支應(第 36 條) | 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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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一、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二、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依前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其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保障參加本保險前已達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程度,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之基本經濟安全,爰規劃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並明定其請領資格、發放額度。 二、第二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被保險人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惟至六十五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以保障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一、第一項為保障參加本保險前已達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程度,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之基本經濟安全,爰規劃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並明定其請領資格、發放額度。 二、第二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被保險人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惟至六十五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以保障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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