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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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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依病歷及其他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
  2. 2.前項無工作能力者,並應經保險人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條法規主要針對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的被保險人做出了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該項規定解釋了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的定義。該定義指的是被保險人經醫院依據病歷和其他相關檢查資料進行綜合評估,確認他們因身心障礙而需要他人扶助生活或缺乏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被保險人因嚴重身體上的障礙而需要他人幫助照料生活起居,且無法獨立工作,那麼根據這項法規的定義,他可被視為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 第二項:該項規定強調了無工作能力者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審查,確認其實際上沒有從事工作或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範例: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被保險人宣稱自己沒有工作,但實際上在其他地方從事了工作,或者實際上已經參加了其他社會保險計劃,那麼根據這項法規的要求,保險人有權審查並確認被保險人是否真的符合無工作能力者的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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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依病歷及其他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