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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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10條,如果老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予補助並應追回已補助的費用: 一、未按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進行投保。 二、未按照該辦法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已根據其他法令獲得政府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醫療費用補助的同一事件。 四、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獲得補助。 五、不具備該辦法規定的補助資格。 然而,在前述情形下,如果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的情節出於不可歸責的原因,並且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進行補正,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局,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https://www.nhi.gov.tw/dl.aspx?sitessn=169&u=qNa35KPOMnapYt8cMpM3eA%3d%3d#page=32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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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