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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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 2.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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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7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7條的第1項,該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開始施行。 參考法規: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101.01.29) 另外,根據該標準的第2項修正條文,除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發布並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開始施行的修正條文外,該標準自發布日開始生效。 參考法規: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1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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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