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根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26條的規定,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可以由下列單位提供: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以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例子是根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3條的規定,具有社會工作師資格的個人或機構可以提供社會工作相關的服務,包括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參考資料: 1.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2. 社會工作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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