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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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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