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提供服務,並由專人督導,必要時得由專業人員為之。
根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27條,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提供單位在提供服務時應結合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身心障礙者的家屬,並由專人督導。在必要時,也可以請專業人員提供協助。 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社會福利與社會企業局,臺灣,2018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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