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28條,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應製作訪視紀錄。這表示在進行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時,應對每次訪視的內容和結果進行記錄。此外,在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以提供後續的服務。這意味著如果在進行家庭關懷訪視時,發現需要進一步的專業支援或服務,應該轉介給相關的專業團體或機構。例如,如果發現被訪視者需要精神輔導或身體治療等專業服務,就可以轉介給相應的醫療或輔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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