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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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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應製作訪視紀錄。
  2. 2.前項服務於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後續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28條,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應製作訪視紀錄。這表示在進行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時,應對每次訪視的內容和結果進行記錄。此外,在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以提供後續的服務。這意味著如果在進行家庭關懷訪視時,發現需要進一步的專業支援或服務,應該轉介給相關的專業團體或機構。例如,如果發現被訪視者需要精神輔導或身體治療等專業服務,就可以轉介給相應的醫療或輔導機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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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 28 條規定:「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應製作訪視紀錄。前項服務於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後續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