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秉持協助家庭照顧者減輕照顧壓力之精神,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二、尊重家庭照顧者之自主性及權利。 三、提供服務過程注意安全及健康。 四、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並遵守專業倫理及守則。 五、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確保服務品質。 六、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互動。 七、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八、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九、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十、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十一、於提供服務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收費基準並應載明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服務規定應提供申訴管道。 十二、於提供服務後,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並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十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根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5條,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以下事項: 1. 秉持協助家庭照顧者減輕照顧壓力之精神,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2. 尊重家庭照顧者的自主性及權利。 3. 提供服務時應注意安全及健康。 4. 服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相關法令,並遵守專業倫理及守則。 5. 需制定個別化的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以確保服務品質。 6. 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的互動。 7. 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的參考。 8. 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9. 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的訓練管道。 10. 除非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11. 在提供服務之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收費基準應載明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服務規定應提供申訴管道。 12. 在提供服務之後,應提供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並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13. 需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定期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行政法編) 第14章第27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1項:「縣(市)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成本核銷管理機構,綜理有關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成本之核銷工作,並得對其所核發之款項徵收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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