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許可立案之機構,提供本辦法服務對象照顧服務,除應符合該法規規定配置應有設施及人員外,應依本辦法規定配置獨立空間及人員。
根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7條,被法規允許立案的機構提供本辦法服務對象的照顧服務時,除了應符合該法規所規定的設施和人員配置要求外,還應根據本辦法所規定的要求配置獨立的空間和人員。 參考資料: 根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7條的規定,被法規允許立案的機構在提供照顧服務給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時,應該配置獨立的空間和人員,以確保他們能夠在符合他們需求的環境中得到照顧服務。這意味著機構需要提供一個專門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地方,並且必須有足夠的工作人員來提供所需的支援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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