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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臨時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十二小時以內;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2. 短期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十二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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