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家庭照顧者始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喘息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針對「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進行逐條釋義,因為該條款的內容在所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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