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受前條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一、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二、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二)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三)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根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1條,依照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家庭照顧者可以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受前條第四款規定的限制: 一、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二、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 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二) 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三) 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文獻,我們無法確切得知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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