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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如下: 一、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二、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三、喘息服務。 四、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2. 前項支持服務之申請、評估、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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