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餐飲及營養服務。 四、住宿服務。 五、醫事照護服務。 六、輔具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送醫服務。 九、家屬教育服務。 十、社會參與服務。 十一、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二、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入住方式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餐飲及營養服務。 四、住宿服務。 五、醫事照護服務。 六、輔具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送醫服務。 九、家屬教育服務。 十、社會參與服務。 十一、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二、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入住方式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