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2條,該法規所稱主管機關的定義如下: - 在中央政府範圍內,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在直轄市範圍內,主管機關為該直轄市政府。 - 在縣(市)範圍內,主管機關為該縣(市)政府。 這表示這些政府機關負責管理與執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的事務。下面是一些相關的例子: -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政府範圍內為衛生福利部,其負責制定政策、規劃發展和監督執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的事務。 - 在直轄市範圍內,直轄市政府作為主管機關,負責確保該直轄市內的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項目得以順利執行。例如,直轄市政府可能制定相關的執行細則、管理方針和相應措施,以保障帳戶項目的有效運作。 - 在縣(市)範圍內,縣(市)政府作為主管機關,負責在該縣(市)範圍內監督與管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事務。例如,縣(市)政府可能負責評估帳戶項目的執行情況、協調相關的資源分配和提供必要的支援與指導。 最新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自法務部的官方網站。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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