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
依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2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 根據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利用社會工作人員對未存款的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和提供相關協助,以鼓勵他們進行存款。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兒童和青少年能夠獲得教育和發展帳戶的相關福利。可能的範例包括對開戶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理財建議,教育他們如何管理財務,或提供資源協助他們存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
立法理由為使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持續存入自存款,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一定期間未存款之開戶人,進行輔導及提供協助。
為使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持續存入自存款,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一定期間未存款之開戶人,進行輔導及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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