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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之標的。
  2. 開戶人依第十六條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儲金之用。
  3. 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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