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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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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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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
扣押
、供
擔保
或
強制執行
之標的。
開戶人依
第十六條
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出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
前開
儲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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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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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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