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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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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
  2. 2.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
  3. 3.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20條的規定,可以提供以下釋義: 1. 第20條第1項:如果開戶人喪失符合第6條規定的條件,除了可以依照第18條的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也可以選擇繼續保留該帳戶,並且根據原先選擇的自存款金額持續進行存款,直到根據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為止。這表示即使開戶人不再符合開戶條件,仍然有保留帳戶並繼續存款的選項。 2. 第20條第2項:自從開戶人失去符合第6條條件的那一天起的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然根據第13條第1項的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這表示即使開戶人不再符合開戶條件,仍然有一年的時間可以繼續獲得政府提供的相對提撥款。 3. 第20條第3項:如果開戶人喪失符合第6條規定的條件,但在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前再次符合第6條的條件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在開戶人符合條件的日期起依照第13條第1項的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這表示即使開戶人不符合開戶條件,但如果之後再次符合條件,仍然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相對提撥款。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資料更新日期:110年9月15日),條文編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341

立法沿革 1

(1070515 制定)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   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   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開戶人因一時不符第六條所定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之條件,致中斷存入款項,影響帳戶開立之目的,爰於第一項規定開戶人於條件喪失後仍得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規定結清帳戶止。   二、復為避免開戶人因不符第六條所定條件即結清該帳戶,致長期儲蓄之目的不達,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明定開戶人喪失第六條所定條件時,中央主管機關持續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之期限及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時,中央主管機關之撥付義務。

(1070515 制定)

一、為避免開戶人因一時不符第六條所定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之條件,致中斷存入款項,影響帳戶開立之目的,爰於第一項規定開戶人於條件喪失後仍得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規定結清帳戶止。   二、復為避免開戶人因不符第六條所定條件即結清該帳戶,致長期儲蓄之目的不達,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明定開戶人喪失第六條所定條件時,中央主管機關持續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之期限及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時,中央主管機關之撥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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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20 條規定:「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