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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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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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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人喪失
第六條
規定之條件者,除依
第十八條
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
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
主管機關
仍依
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
喪失
第六條
規定條件之開戶人,
嗣
後符合
第六條
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
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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