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6條,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兒童及少年: 一、具有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的兒童及少年。 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安置在指定的機構二年以上,並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擔任其監護人。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情況。 這些條件確定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的適用對象,包括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在指定機構安置二年以上並由法院指定監護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兒童及少年。具體的適用範例需參考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相關規定的最新內容。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立法理由一、考量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主要目的係協助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累積資產,進而取得較佳之生涯發展機會,經衡酌政府資源配置之現況及實務運作之情形,並期與現行政策措施接軌,兼顧未來仍有將其他對象納入之可能性,爰明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兒童及少年。 二、另考量長期安置且受政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監護之對象,成年後常面臨無原生家庭資源而有自立需求,爰第二款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為本條例之適用對象,併予敘明。
一、考量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主要目的係協助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累積資產,進而取得較佳之生涯發展機會,經衡酌政府資源配置之現況及實務運作之情形,並期與現行政策措施接軌,兼顧未來仍有將其他對象納入之可能性,爰明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兒童及少年。 二、另考量長期安置且受政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監護之對象,成年後常面臨無原生家庭資源而有自立需求,爰第二款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為本條例之適用對象,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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