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