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 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以下事項:一、推動、執行和宣導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二、為開設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的人和其家庭規劃和執行相關協助和服務。三、處理其他地方性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機關不得拒絕除非有法律依據。而檔案法第18條則規定,檔案具有某些情形,機關可以拒絕申請。因此,如果有人申請閱覽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的檔案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合法情況下可以拒絕提供。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信息進行的逐條釋義,如有錯誤或不確定之處,專業的法律專家應進一步確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 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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