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7條,辦理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的經費,除了中央政府中央編列的預算之外,剩餘的經費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來支應。這表示,除了中央政府預算之外,地方政府也需要提供相應的預算支持。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的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需要進行相關工作,例如舉辦教育活動、培訓工作人員等,該地方政府就需要編列預算來支應這些工作的經費。這樣的經費可以用於支付講師費用、場地租金、教材購買等相關費用。根據該條例,這些經費的來源可以是地方政府編列的預算。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需經費之來源。 二、考量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目的,係為協助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累積資產,俾作為其未來教育投資等用途之規劃,爰規定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以教育之相關預算編列支應,其餘費用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主管機關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需經費之來源。 二、考量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目的,係為協助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累積資產,俾作為其未來教育投資等用途之規劃,爰規定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以教育之相關預算編列支應,其餘費用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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