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8 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以下責任: 1. 定期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在這些事項中,必要時,可以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 2. 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其中的任一性別在這個組成中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根據這些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承擔協調、諮詢和推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事項的責任。這包括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和相關機關代表參與相關討論,並在必要時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此外,該條例也強調了性別平等,要求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的組成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以參考資料中的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2009年)為例,該意見文件強調了兒童在決策過程中發表意見的重要性,並提出了相關建議,例如兒童應該有機會直接陳述意見,代表在將兒童的意見轉達給決策者時很重要,兒童的發表意見方法應該根據他們的特殊情況進行選擇,代表們應該具備相關知識和經驗,以及兒童參與的過程中不能強迫兒童表達違背自己意願的意見。這些建議與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8條中提到的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兒童代表列席相關事項相符。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 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為推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及確保該制度運作之穩定,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 二、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相關規定,兒童意見可為決策提供觀點,包括政策規劃及執行層面等過程中應將兒童意見納入考量,而參與過程不應只限於短暫參與,而應與成人展開密切對話。為落實兒少表意權,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以資明確。 三、為配合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爰於第二項明定前開代表之性別比例。
一、為推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及確保該制度運作之穩定,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 二、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相關規定,兒童意見可為決策提供觀點,包括政策規劃及執行層面等過程中應將兒童意見納入考量,而參與過程不應只限於短暫參與,而應與成人展開密切對話。為落實兒少表意權,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以資明確。 三、為配合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爰於第二項明定前開代表之性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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