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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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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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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
核
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
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
第十一條第二項
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
第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
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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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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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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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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