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14 條如下: 1.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根據這條法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的利息應根據承辦機構的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的利息不需要納稅,且承辦機構不需要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的程序。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個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在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為3%,那麼該帳戶的利息就是根據這個利率計算的。 2. 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根據這條法條,開戶人在滿十八歲之後至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的存款利息,應根據承辦機構的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需要納稅。承辦機構在給付利息時,需要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的程序。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個開戶人在滿十八歲後的存款利息是1000元,而活期儲蓄存款的利率是2%,那麼該開戶人需要根據2%的利率計算並繳納相應的所得稅。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開戶人長期儲蓄,並因應承辦機構實務運作之需要,爰於第一項明定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並定明承辦機構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於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存款期間期滿仍未結清,衡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之目的、給息及稅賦之公平性,超過存款期間後宜改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息,該部分利息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且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為鼓勵開戶人長期儲蓄,並因應承辦機構實務運作之需要,爰於第一項明定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並定明承辦機構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於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存款期間期滿仍未結清,衡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之目的、給息及稅賦之公平性,超過存款期間後宜改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息,該部分利息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且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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