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
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5條,承辦機構應該每季結束的次月,編製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的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以及其他相關資訊,並提供給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 這項規定要求承辦機構每季結束的次月提供相關資訊給中央主管機關,使開戶人能夠瞭解他們兒童及少年的教育發展帳戶的情況。這包括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以及其他相關資訊。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帳戶的透明度和合規性,以及確保開戶人可以隨時瞭解他們帳戶的情況。
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
立法理由為使開戶人能掌握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累積資產之狀況,爰明定承辦機構應定期編製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以保障其知的權益。
為使開戶人能掌握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累積資產之狀況,爰明定承辦機構應定期編製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以保障其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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