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6條規定如下: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應通知開戶人提供相關的儲金用途證明,並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的款項提領結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儲金用途的相關證明可以是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等相關證明文件。 2. 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的儲金用途相關證明,並符合儲金用途限制的,將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的款項並結清帳戶。若未提出相關證明、或審查不符合儲金用途限制、或開戶人自存款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的,則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21條,開戶人需要提供相關的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等證明文件,以符合儲金用途的限制。 3. 若開戶人在滿十八歲後十年內因死亡而未按前述規定提領款項並結清帳戶的,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之一可以申請提領該帳戶的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才能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申請提領該帳戶的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時,需提供相關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之一的證明文件。 4. 若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之一按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的,或者在開戶人滿十八歲後十年內未按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的,剩餘款項將歸屬國庫。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9條,若開戶人未按規定提領款項並結清帳戶,剩餘款項將歸屬國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 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 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存款至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開戶人辦理請領該帳戶內款項及應備文件,並辦理帳戶結清。 二、按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之目的,係為期帳戶內之儲金對開戶人未來之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有所助益,並使開戶人能獲取較佳之生涯發展機會,爰於第二項明定儲金之用途及未符合規定者請領時所得提領金額之範圍。另為避免民眾開立帳戶後卻持續未存款,無法達成鼓勵其長期儲蓄之目的,爰明定自存款未達政府所撥入開戶金金額者,其提領之金額,以自存款及其利息為限。 三、考量開戶人於滿十八歲後未及請領前因故死亡,該帳戶處於不確定之狀態,爰於第三項明定十年內得由原為開戶人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提出申請,其提領金額之範圍限於自存款及其利息。 四、為有效管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並避免耗費過多行政成本,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於第四項明定特定情形,該帳戶內所餘款項之處理方式。
一、第一項明定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存款至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開戶人辦理請領該帳戶內款項及應備文件,並辦理帳戶結清。 二、按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之目的,係為期帳戶內之儲金對開戶人未來之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有所助益,並使開戶人能獲取較佳之生涯發展機會,爰於第二項明定儲金之用途及未符合規定者請領時所得提領金額之範圍。另為避免民眾開立帳戶後卻持續未存款,無法達成鼓勵其長期儲蓄之目的,爰明定自存款未達政府所撥入開戶金金額者,其提領之金額,以自存款及其利息為限。 三、考量開戶人於滿十八歲後未及請領前因故死亡,該帳戶處於不確定之狀態,爰於第三項明定十年內得由原為開戶人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提出申請,其提領金額之範圍限於自存款及其利息。 四、為有效管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並避免耗費過多行政成本,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於第四項明定特定情形,該帳戶內所餘款項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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