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17 條規定如下: 1. 若未滿十八歲的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嚴重身心障礙,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之一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該帳戶的儲金。該主管機關經審查核准後,將申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手續,並結清帳戶。 2. 前項所提到的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義。 3. 如果開戶人在前一條所提到的情況下去世,其存款不能作為開戶人的遺產。 根據此法規,如果未滿十八歲的人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嚴重身心障礙,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之一可以提領其所持有的帳戶儲金,但必須經過相應主管機關審核核准後,才能進行提領手續。此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義,只有符合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的範圍才能提領。最後,如果開戶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去世,其存款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 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因慮及開戶人滿十八歲前發生死亡、罹患重病等突發狀況,無法達成長期儲蓄目的,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時,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致無開立帳戶之意願,爰於第一項明定特定情形得請領款項範圍為該帳戶內之儲金,藉以協助開戶人或其家庭渡過困境,並作為該經濟弱勢家庭開立帳戶之誘因。 二、第二項明定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考量前條及第一項已明定開戶人死亡時,由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申請提領帳戶內之儲金,為避免爭議,於第三項明定排除民法遺產繼承之適用。
一、為避免因慮及開戶人滿十八歲前發生死亡、罹患重病等突發狀況,無法達成長期儲蓄目的,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時,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致無開立帳戶之意願,爰於第一項明定特定情形得請領款項範圍為該帳戶內之儲金,藉以協助開戶人或其家庭渡過困境,並作為該經濟弱勢家庭開立帳戶之誘因。 二、第二項明定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考量前條及第一項已明定開戶人死亡時,由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申請提領帳戶內之儲金,為避免爭議,於第三項明定排除民法遺產繼承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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