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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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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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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
法定代理人
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
核
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
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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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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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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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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