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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
  2. 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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