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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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