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8條,開戶人如有意向退出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後一年內,應派員進行輔導工作。如果在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則只能領取帳戶內的自存款及其利息,然後結清帳戶。至於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則歸屬於國庫。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發展基金帳戶暫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30)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立法理由為達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之目的,爰明定該管主管機關於開戶人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起一年內,有派員輔導之義務,並規定中途退出所得請領金額之範圍及其餘款項之處理。
為達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之目的,爰明定該管主管機關於開戶人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起一年內,有派員輔導之義務,並規定中途退出所得請領金額之範圍及其餘款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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