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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
  2. 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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