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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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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
  2. 2.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2條,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按照選定的金額存入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直到開戶人滿18歲為止。然而,若有特殊情況,則可以在每個年度結束前進行補充存款。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特殊情況,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1070515 制定)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   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達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並期開戶人得存款至其滿十八歲止,爰於第一項明定開戶人應按月存入自存款及遇有特殊情形之處理方式。   二、鑑於開戶人長期存款累積資產,較有助益於其未來之教育及生活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存款期間,除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不得提領帳戶內儲金。

(1070515 制定)

一、為達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並期開戶人得存款至其滿十八歲止,爰於第一項明定開戶人應按月存入自存款及遇有特殊情形之處理方式。   二、鑑於開戶人長期存款累積資產,較有助益於其未來之教育及生活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存款期間,除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不得提領帳戶內儲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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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12 條規定:「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