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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始得為建物所有權登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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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塊土地上已經有建築物,那麼在這塊土地的所有權完成登記之後,才能進行建築物的所有權登記。換句話說,如果你想要登記你的房子的所有權,你必須先確定這塊土地的所有權已經完成登記。 例如,小明買了一塊土地,上面已經有一棟房子。他必須先完成土地的所有權登記,才能進行房子的所有權登記。如果他沒有完成土地的所有權登記,他就無法證明他擁有這塊土地,也就無法證明他擁有這棟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