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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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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
所有權
完成總登記後,始得為建物
所有權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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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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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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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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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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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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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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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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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網路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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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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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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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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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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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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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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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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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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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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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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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其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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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更名登記及管理者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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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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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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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使用管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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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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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塊土地上已經有建築物,那麼在這塊土地的所有權完成登記之後,才能進行建築物的所有權登記。換句話說,如果你想要登記你的房子的所有權,你必須先確定這塊土地的所有權已經完成登記。 例如,小明買了一塊土地,上面已經有一棟房子。他必須先完成土地的所有權登記,才能進行房子的所有權登記。如果他沒有完成土地的所有權登記,他就無法證明他擁有這塊土地,也就無法證明他擁有這棟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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